昌都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昌都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昌都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网站
(http://ntz.changdu.gov.cn/);
2、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站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昌都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联系电话:0895-4821863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站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西藏昌都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854000。
传真号码:0895-4821863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http://ntz.changdu.gov.cn/”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昌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昌都市人民政府信息”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口头提出申请的,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昌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站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站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申请人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6.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7.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8.昌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站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站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站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站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站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站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站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站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昌都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昌都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办公室;联系电话兼传真号码:0895-4821863;电子邮箱:xzcdntzz@163.com。(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